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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门”事件的法律分析与曝光后的影响——金牙大状律师网

“李刚门”事件的法律分析与曝光后的影响

 

发布人: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原创  发布时间:2010-11-24 1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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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刚门”事件的法律分析与曝光后的影响

王思鲁: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首席律师

 

一、案情回顾

河北传媒学院08级播音主持专业学生李一帆,开车在河北大学校区某超市门口撞倒两名女学生后,不但没有停车,反而若无其事一脸轻松,继续开车接其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李一帆下车后没有丝毫的歉意,却口出狂言:“看把我车刮的!知道我爹是谁不?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爹是李刚。”这一事件被网友称之为“李刚门”。事发之后,引起全国网友及关注人士的普遍重视,新闻媒体也推波助澜,使“李刚门”愈演愈烈。随后,李刚门另一主角李刚在央视媒体露面,公开向社会道歉,但事件似乎没有就此平息,其道歉似乎也未被受害人家属和社会所认可与接受。肇事者已被公安部门控制,事件进入司法程序。

 

图/来源网络

 

二、法律分析

作为法律工作者,暂不看媒体的大力渲染,我试着对“李刚门”事件进行客观的法律分析。

公安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李一帆刑事逮捕,笔者认为涉嫌罪名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从表面上看,李一帆的行为确实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肇事”之后也确实存在逃逸行为。但是构成交通肇事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调整的是公共环境中的交通运输场合:如高速公路,城市街道等专供车辆运行和行人通行的道路,本次“校园车祸”发生在河北大学的生活校区内,校园车辆的进出有严格限制,并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法的调整对象。那么李一帆构成何罪?

本次“校园车祸”造成了一死一伤的结果,从媒体曝光的两点细节:第一,李一帆当时的车速很快,据目击者估计有80到 100公里(校园时速应当限制在20公里);第二,李一帆属于醉酒驾驶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而是继续驾车送女友,沿路返回的时候被保安和周围同学截下。结合以上细节,我认为被撞的并不必然是遇害的两位学生,在该道路上通行的任何一位同学和老师都有受到危害的可能。因此,该案中行为人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公共安全。肇事者在醉酒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在校园内生活道路上的这种行为的危害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应当认定刑法中“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方法。

从李一帆主观罪过分析,依媒体曝光的细节看,我认为李一帆存在间接故意。首先,李一帆是醉酒驾驶,作为一个通过机动车考试,有正常辨认能力的成年人,李一帆应该清楚醉酒后不能开车,对于酒后驾车的危害性是有足够认知的。其次,事故发生地是在河北大学的校园生活区内,李一帆作为该校的学生,应当对该校的通行情况了解,李一帆酒后驾车高速行驶在校园生活区内的道路上,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从这也能看出李一帆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李一帆肇事后并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仍驾车前行,被学生截住后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就去告,我爸是李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李一帆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危害性具有认知,并且对事故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漠视态度,具有主观恶性。

事实上,对于这起校园车祸,无论李一帆家的后台多么硬,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他获得轻判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了,一方面保定公安局已指定此案异地管辖,表明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决心,另一方面,虽然警方以交通肇事罪逮捕李一帆,但依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由此,李一帆行为的严重性非常明显,即使他的家人期待以赔偿来换取受害者家人的谅解,也并不妨碍法律定性。

综上,我认为该“校园车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较合理。《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7年,即使因逃逸致人死亡,也只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定罪。由此看出,定罪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极大的影响。

三、“李刚门”事件媒体曝光后的影响力

不仅仅是“李刚门”,近期,媒体无一例外成为公共事件的发现者,跟踪者,并成为强有力的舆论监督窗口。李刚门的热度和影响力在当下舆论中可谓独占鳌头,如滚雪球般衍生出很多社会问题。我们从媒体的曝光和网友民众的热切关注中可以看出“李刚门”犹如一场战斗,一方是以李刚为代表的官员,另一方是以媒体和民众为代表的民间力量。事件发生后,河北大学遭受到集体“封口”,车速被“测不准”,现场目击的学生称车速为80到100码,而警方关于车速的最新解释是“情况复杂,难以判断”。但网友与媒体对此发动了全面反击,目前,河北大学校长王洪瑞已被“卷入”。有调查显示,在半年前的河北大学校长“抄袭门”中,保定警方曾介入调查几位“可疑”的举报者,令人难以置信的将“抄袭门”成功摆平。河北大学的集体“封口”,就是王洪瑞在“投桃报李”。而后网友的相继爆料更令让人震惊:李刚父子在保定有包括别墅、商铺在内的5处房产,总价值在几百万以上;另据说,李一帆还有个姓“毕”的副省长姥爷。

地方政府和官员屏蔽信息是徒劳的。不能及时公布案情,无数网民将联合起来进行人肉搜索,打开真相之门。随后,河北大学禁止学生接受采访,受伤女生宿舍其他成员被传“集体保研”,李刚父子被指作秀的“假道歉”,李刚被爆名下拥有的至少“五房产”,以及河北大学校长“抄袭门”等等,一扇一扇“门”被接连开启。

我认为,只有媒体的持续关注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持续关注,将案件暴露在阳光下,才能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压力,形成舆论和司法的良性互动,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四、从李刚门事件后续发展所引发的深度思考

“李刚门”引发媒体和网友热议源于肇事者李一帆那句“我爸是李刚”的“惊天豪语”,并引起海外传媒介入形成公共事件。11月18日,《国际先驱报》头版头条报道“中国隐晦笑话:我爸是李刚”,《金融时报》报道“李刚是一个有能力的人,在保定这个地方,似乎是万能的超人……”该事件的后续处理遭遇了阻碍,具体表现如下:因国外媒体大力渲染,“李刚门”事件抹黑中国形象,10月27日开始,政府“采取措施”,媒体已经开始被勒令噤声,各大媒体纷纷退出,天涯百度校内QQ也全部失声……曾经沸腾的舆论归于平静。

“李刚门”的火爆归于网友人肉搜索的力量和媒体的跟踪报道,而力量的发挥需要借助媒体提供的平台。然而,在火爆了几天后,当网友想要继续关注事态发展时,竟然找不到渠道了。不得不承认:“李刚门”事件中,我们看到了权力失去了监督和制衡,已经膨胀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正如有些网友所言“国内媒体集体噤声后,李刚门形势陡转”。我们可以看到,媒体提供平台时,“李刚门”被炒得火热,让人看到了查出真相的希望;媒体集体噤声后,“李刚门”销声匿迹。被害人代理律师曾与被害人父亲约定:“不能因为受到压力而私下谈判,即使和解也要和律师充分沟通。”然而结局却是被害人家属的撤诉,问题怎么解决也不方便说。我从凤凰卫视的采访中看到,被害人的哥哥一直坚持为妹妹讨公道,但是却被父亲认为“价值观存在差异”“学生思维”后便与外界失去了联系。这样的退缩不知隐藏了多少真相与无奈。

张凯律师在博客中总结了公共案件的共同模式:“近几年发生的公共案件,几乎早就形成共同的模式:案发、网民关注、维权律师介入、新闻爆料、律师形成法律意见、再度热点、新闻被和谐、律师被谈话、当事人与律师合同终止、家属被失踪、网络论坛被禁止、官方指派律师、公开审理、很快被大众遗忘。”如果司法不能保证公平正义,那么社会将没有底线,如果放任权力像脱缰的野马,何时迎来法治进步的那一天?

从邓玉娇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重庆黑老大事件再到今天的李刚门事件,我们目睹了太多经典的个案。这些事件得以在公众的视野下进行处理,离不开媒体的介入我们可以想一下,如果不是当事人那句“我爸是李刚”的挑衅,如果没有人把这句话放到网上,如果没有惊动到媒体,案件还能如此顺利进展下去吗?与其说李刚的道歉是对被害人的愧疚和对神圣法律的敬畏,不如说李刚的道歉是源于对媒体的妥协。但是,我仍然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校园车祸”事件需要惊动了媒体和全国的关注才有可能受到公正的处理?由媒体推动公共事件的发展,在中国已经形成了惯例,但让人遗憾的是,它每一次华丽的出场,都因为受到公权力的干扰不能最后坚持到底,结果无非就是激发了网民歇斯底里的呐喊。因此,以媒体监督推进法治进程仍然任重道远,可我们仍然怀揣希望,等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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